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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6章 主观判断


审讯人员认定他嫌疑重大:既然讲过黄色段子,又偏偏是他发现女厕里的尸体,还主动报案并带警察去现场,这分明是贼喊捉贼。

呼格更加慌乱,一再表示自己说的都是实话。

但这无济于事。

几番“教育”之后,警察再次问他是不是他干的,呼格仍然否认。

于是审讯人员换了一种方式,告诉他其实那个女的没死,已经被救过来了,只要他承认,就能回家。

呼格在恐惧和绝望之下,为了保命,违心地说:“那就是我干的吧。”

接着,警察让他交代作案经过。

呼格根本说不出来,只能顺着审讯人员的提示,一步步“回忆”:那女的穿什么衣服、长发还是短发……

在不断的引导下,一份新的笔录很快炮制完成。

就这样,1996年4月11日,呼格作出了有罪供述。

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大致如下:

4月9日,呼格骑自行车上班后,溜出厂门,趁天色昏暗进了女厕所,蹲在第一个蹲坑上,意图强奸入厕的女性。

大约8点半,他看见一个年轻女子走进来,蹲在里面的蹲坑上。

呼格抱住该女子,一只胳膊搂住脖子,另一只手勒住喉咙,结果失手将人勒死。

他害怕将来被追查到,便回厂叫了闫峰。

报案的目的,一是怕闫峰说漏了嘴,二是想转移警方追查的目标。

此后几天,警方又多次找闫峰做笔录。

有一次他去分局时,从门缝里看到呼格被铐在暖气片上,头上戴着一个大头盔——那当然不是为了骑摩托兜风,而是防止他自残撞头。

为了巩固证据,办案人员还剪了呼格的指甲,做了皮鞋鉴定,据说指甲残留的血迹与死者相同,这也成了所谓的铁证之一。

警方之所以揪住呼格不放,很大程度上源于副局长冯志明的主观判断。

他认定呼格就是凶手,目的是强奸后杀人灭口。

不过,这个结论在内部并非所有人都认可。

请记住冯志明这个名字,他后来还会出现。

其实,警方怀疑呼格并非没有道理:

第一,呼格有作案时间,毕竟他有十几分钟去向不明;第二,他是第一个发现公厕异常、听到女人叫声的人。

把呼格当作嫌疑人进行审讯,是正常的办案思路和程序。

然而,在既无证人、又无物证的情况下,仅凭主观想象并辅以暴力,就给一个18岁、老实巴交的孩子定罪,显然说不过去。

即便是缉毒警察杜培武、屠夫滕兴善这样的硬汉,不也同样被屈打成招?

这显然是公安内部有人急功近利,根本不想寻找真相、惩治真凶,只想着尽快结案,给领导一个交代,给自己一个立功的机会。

呼格被屈打成招,悲痛欲绝;办案人员却因此立功,主办人员更是喜上眉梢。

案发后第11天,也就是1996年4月20日,警方迫不及待地邀请媒体,在《呼和浩特晚报》上用一整版刊发了“4·9女尸案”的侦破纪实。

这篇报道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。

文中写道,冯志明局长与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后,便对二人产生了怀疑:眼前这两个男人,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?

仅凭这句话就能看出,报道内容多为记者虚构。

因为当晚呼格和闫峰被带到分局后是分开做笔录的,冯志明根本不可能同时见到两人。

报道还称,在场的分局领导们目光齐刷刷扫向两个“自鸣得意”的男报案人,心想“你俩的演技该收场了”。

又说优秀的侦查人员如何从现场遗物中发现线索,领导的一举一动都是无声的命令。

还说公安干警请求市局预审处和检察院批捕科提前介入、联合办案,并得到上级支持。

这些描写充满戏剧性,明显带有夸大和虚构的成分。

报道还说,尽管呼格吉勒图极力想逃脱罪责,拖了两天才交代犯罪过程,但被“火眼金睛”盯上的罪犯岂能逃脱?

在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,审讯很快发生了根本性扭转。

的确,重拳之下,焉有不招之理。

这篇报道严重失实,字里行间满是溢美之词和戏剧化的想象,完全是记者在接到任务后随意编造、阿谀奉承的产物。

它让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呼格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。

就连闫峰看后也蒙了,他想不通,自己那个老实巴交的好友怎么会干出这种事。

报道一出,冯志明一夜之间成了“神探”,似乎仅用两天就侦破了一桩命案,风光无限。

很快,检方就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,对呼格吉勒图提起了公诉。

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、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、物证检验报告、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查笔录。

而支撑这些罪名的依据,仅仅是他与闫峰聊天时曾流露过对性的好奇。

按照检方的推论,呼格吉勒图在与闫峰分开后的十几分钟内,内心起了邪念,前往距烟厂约五分钟路程的女厕所实施犯罪。

随后为掩盖真相,故意返回车间,执意拉上闫峰充当证人,一同去女厕所发现尸体,接着再主动报案,直到自己被锁定为嫌疑人。

这一整套逻辑,实在显得牵强。

然而,无论这一推论是否合理,呼格此时已被认定为杀人犯,逮捕后关入呼和浩特市看守所。

警方随后通知了尚爱云。

这位母亲含泪给儿子送来被褥,交给工作人员后,默默离开了看守所。

对检方的指控,呼格曾为自己辩护,但相关资料大多被封存或下落不明,仅留下一份5月7日的笔录。

其中多次提到:“我今天说的都是实话,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,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,还不让我上厕所,我憋得不行,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的人,就可以让我去厕所撒尿。他们还说那女的其实没死,承认了我就可以立刻放你回家。”

1996年5月23日,呼格案一审开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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