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8章 令人震惊
当时闫峰的父母也双双下岗,他辞职后整整三个月才找到新工作,先后做过浴池服务员、小工、维修工,后来搬到爷爷家居住。
呼格案从报案到执行死刑,前后只用了61天。
这样的“效率”,让人不得不对当地公检法的办案方式产生质疑。
一起后来被载入中国法治进程的著名冤案,就这样铸成。
也许有人会问,呼格为什么这么快就被执行了?
原因在于,从1983年“严打”开始,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,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到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而“严打”的一个显著特点,就是加快处理速度。
公检法之间原本“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”的关系,变成了“配合优先、制约为辅”。
1996年至1997年,正是全国第二次“严打”期间。
类似的暴力案件,一审法院往往迅速下判,二审法院则只做书面审理,只要书面审理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,便维持原判。
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。
呼格恰好赶上了这一特殊时期。
其实呼格曾有一次当面向法官申辩的机会,但这唯一的机会,他只是简短陈述了自己的报案过程,根本没有机会针对检方证据提出抗辩。
多年以后,了解当时全部细节的律师仍感到震惊。
他们说,即便在“严打”期间,呼格案的审理速度也快得惊人。
即便是证据确凿的案件,从逮捕到执行死刑,通常也需要三个月到半年左右。
不幸的是,呼格吉勒图没能等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,便含冤而去。
两个月内便走完一起死刑案的全部程序,实在过于仓促。
虽然法律条文并未对结案时间作出下限规定,但一个案件完整的审理流程——拘留、逮捕、侦查、起诉、一审、二审以及复核——在没有延时的正常情况下,至少也需要半年到一年。
61天便完成从案发到执行,除非明显压缩审判程序、刻意从快,否则几乎不可能。
再看案件的几个疑点。
第一,被害人到底有没有被强奸?
给呼格定的罪名是杀人和猥亵,也就是说认定被害人没有被强奸。
然而当时的办案人员明确指出,被害人体内存在精液。
多年后赵志红落网,也亲口承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。
女性受害者遇害后,通常都会先确认是否遭受性侵。
那为什么最终定为猥亵?
答案只有一个:有人做了手脚。
因为男性体液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。
第二,为什么不做DNA鉴定?
如今谁都知道,DNA检测是强奸案中最可靠的证据。
虽然DNA早在1869年就被发现,但我国直到1993年才开始推广应用,1996年时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,全国有能力进行检测的只有北京、上海等少数几个城市。
当时内蒙古并不具备DNA检测能力。
但这是重大刑事案件,事关人命,即便本地做不了,完全可以送到北京检测。
五百多公里的路程,能耗费多少时间和成本?
这原本是案件侦破中必须进行的技术化验分析。
然而,如此重要的证据,竟然被某个负责人“忘记”了,实在令人费解。
第三,血型认定是否科学。
给呼格定罪的另一项旁证,来自他的指甲。
当时分局刑警技术室与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“严格科学”的鉴定,结论称呼格指甲缝中提取的血样血型与被害人一致,均为O型血。
但即便血型相同,也仅属同类认定,并不像DNA那样属于同一认定,无法直接锁定凶手。
更何况,呼格声称从未掐过那名女子,血迹又从何而来?
第四,仅凭口供是否可以定罪?
实际上,呼格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,最终定罪主要依靠他本人的口供。
那个年代,刑讯逼供并不罕见。
呼格当年只有18岁,又有几个人能像江姐那样承受严刑拷打?
稍有生活阅历的人,都能从呼格的口供中看出疑点。
比如,他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里,竟然知道被害人穿的是牛仔裤,皮带是向左插的,上面还有两个金属扣子。
这得有多大的“冷静”,才能在施暴时注意到这些细节?
即便是大白天实施强奸,在极度紧张之下,也很难记得如此清楚。
由此可见这份口供的真实性。
不是一直强调“重证据、不轻信口供”吗?
怎么到了呼格这里,就全都不作数了?
第五,有多少杀人凶手敢主动报案?
这起案件之所以抓住呼格,正是因为他主动去报了案。
如果他当时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,便不会招来杀身之祸。
现实中,主动报案的凶手极为罕见。
常见的投案自首者,多为夫妻纠纷或无法脱身之人。
法院既已认定呼格是杀人犯,当年他根本无处申辩,也无法申辩。
呼格被执行死刑后,家人每天都在恍惚中度日,希望时间能冲淡一切。
那座发生过凶案的厕所再也没人敢去,后来被拆除。
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,无论真相如何,除了受害者和呼格两个家庭之外,九年后人们早已淡忘。
然而,谁也没有想到,令人震惊的事再次发生。
2005年10月23日,被称为“内蒙古杀手”的赵志红被警方抓获。
他的具体案情后文再述。
让所有人意外的是,他交代的第一起案件,正是“4·9女尸案”——也就是呼格案。
赵志红供述,1996年4月的一天晚上,他路过呼和浩特卷烟厂附近,突然想小便,便进了那座公厕。
他听到女厕里有高跟鞋走动的声音,判断里面是个年轻女子,顿时起了歹念,无法自控。
他冲进女厕,将女子强奸后掐死。
赵志红惯于强奸杀人,凭触感判断女子皮肤细腻,年纪较轻;通过身体接触,估计对方身高在一米五到一米六之间,体重八九十斤;掐住被害人脖子时,碰到了她的头发,判断是短发;还摸到被害人穿着秋裤。
赵志红当时穿的是40码的鞋,鞋底用传送带改制而成,纹路特殊,极易辨认。
他还回忆起公厕为南北走向,女厕在南侧,当天他骑车沿呼和浩特二中、五四商场、烟厂路口、钢铁材料厂出租房一线回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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